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 “ 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 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 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 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 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 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 加蓋單位公章 , 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
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 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 人數不得少 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 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 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 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 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施工單位應當 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 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 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 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 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 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 、 專家論證 、 交底 、 現場檢查 、 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
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
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0 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0 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 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 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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